萧山一男子为农村自建房屋外墙刷油漆意外受

年3月,张某雇佣李某为自家正在修建的自建房涂外墙油漆,工资每天元。年3月16日,李某正在作业时,因外墙毛竹架子断裂,从高处摔下,医院治疗。此次事故导致李某左胫骨远端骨折等。年4月,李某伤情经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人体损伤十级,误工期天,护理期、营业期均为90天。李某要求张某赔偿各项损失9万元,李某多次与张某协商未果,遂将张某起诉至法院。

张某认为:双方之间属于承揽合同关系,非劳务关系,张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具体理由为年3月,张某自建房的外墙需要装饰,双方系同村村民,经协商一致,约定由李某完成外墙的粉刷工作,价款待李某完工后一次性付清。后李某在粉霜外墙的过程中不慎摔伤。双方之间系承揽关系,李某是具有独立地位的承揽人,不是庄某的雇员,故张某对李某在工作过程中产生的损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李某认为:李某系根据张某的指示从事对张某自建房的油漆粉刷工作,粉刷过程中的具体施工要求由张某指定。现场施工所利用的攀高工具,也是李某利用张某处原有的毛竹架及跳板,简单搭建加固后完成。最后,张某日常对工作进行监督,并根据实际用工人数和用工时间按照“点工”形式计付报酬。符合劳务雇佣合同的特征,应当认定双方之间成立的是劳务雇佣关系,张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张某作为李某提供劳务的接受方,理应尽到监督、管理责任,并按照工作要求为雇员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安全生产条件。但是案涉施工现场,几乎无安全防护设备,张某亦未对施工人员安全多加要求,且工作过程中也疏于对员工的安全管理,其应对李某摔倒受伤承担责任。李某作为长期从事油漆粉刷工作的人员,应当认识到攀高操作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但其未佩戴安全头盔,也未有其余安全防护措施,对其自身受伤亦存在一定过错。根据事故成因,李某自担20%之责任,张某承担80%之责任。

承揽是指承揽人以自己的技术、设备、劳力完成主要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由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关系。雇佣是指雇员根据雇主的指示或者授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其他劳务活动,有雇主支付报酬的合同关系,一般可以从合同标的,双方当事人地位、工具提供者、报酬支付方式等方面加以区分。本案事实符合劳务雇佣合同的特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故按照事故成因,双方按照过程比例承担责任。

素材来源:萧山河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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