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法人)名称:广东安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4UX4TP1L
住所(地址):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迎宾路70号室
本机关于年12月21日对你单位承建的茂名海大30万吨饲料项目发生1人当场死亡、3人重伤的一起坍塌事故立案调查。调查期间,本机关对你单位施工总承包的上述项目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进行了检查,发现施工现场存在以下问题。1.现场防火方面:2F楼面未设置消防水系统、未配备消防设施。2.脚手架方面:悬挑外架连墙件缺失(规范要求二步三跨,现场为四步五跨);外架违规使用竹跳板。3.安全防护方面:洞口防护不符合规范要求,属陷阱式防护,高坠风险高;井字梁洞口没有水平防护;移动登高平台上口无防护栏杆。4.模板支架方面:高支模立杆受力在横杆上(没有落在楼面)、高支模架体中没有设水平兜网、支模架钢木混搭。5.施工用电方面:材料加工场电箱无接零保护;现场存在乱接乱拉、一闸多机现象;宿舍电线存在私拉乱接现象。6.起重机械方面:1#塔吊附着距离为6.6m,超过使用说明书附着距离3.4m的1.5倍,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市政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的实施细则》,属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塔机塔顶及臂端未设置障碍灯;司机室操作装置零位自锁失效。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问询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表明你单位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不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八项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等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本机关于年12月22日作出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粤建质告〔〕48号),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以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的行政处罚。暂扣时间从年1月30日至2月28日。
你单位领取的是电子证书,本机关于处罚之日起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标注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起始时间。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届满前10个工作日,你单位认为经整改已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应向本机关提出解除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经复查合格,在暂扣期届满后本机关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取消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标注。
若你单位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机关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