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石方开挖作业程序

目录

1目的

2适用范围

3引用文件

4术语和定义

5职责

5.1技术部

5.2工程部

5.3商务部

5.4安全部

5.5质量部

6程序

6.1土石方开挖

6.2土石方开挖施工安全管理

7附录

1目的

为规范施工现场土方开挖施工管理,防止因土石方开挖导致地下电缆、管线等设施遭到破坏,确保土方开挖施工能够有序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所有工程土建施工中的土石方开挖施工。

3引用文件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建筑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术规程》JGJT-

4术语和定义

(1)沟、槽:凡开挖底宽在3m以内,开挖长度大于开挖底宽3倍及3倍以上的称为沟或槽。

(2)基坑:凡开挖底面积在20m2以内的称为基坑。

(3)狭窄沟槽:深度大于1.5m、宽度与深度之比小于1的沟槽称为狭窄沟槽。3.4狭窄基坑:深度大于1.5m、直径与深度之比小于1的基坑称为狭窄基坑。

(4)深基坑:指开挖深度超过自然地面下5m(含5m)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的基坑。

(5)基坑支护:为保证地下结构施工及基坑周边环境的安全,对基坑侧壁及周边环境采用的支挡、加固与保护措施。

(6)基坑周边环境:基坑开挖影响范围内包括建(构)筑物、道路、地下设施、地下管线、岩土体及地下水体等。

5职责

(1)负责土石方开挖方案的编制、修改,经工管部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2)技术部负责开挖的技术指导和组织工作;

(3)工程技术资料的填报、收集归档等工作;

(4)负责动土作业文件的办理;

(5)与业主明确弃土位置、运输线路等相关事宜。

(1)负责土石方开挖的机械人员的需求配置;

(2)负责土石方开挖进度管理、现场土石方开挖指挥、现场渣土出入口的设置与管理;

(3)负责动土作业管理并参与相关“开挖作业许可证”的签发;

(4)负责协助商务部进行土石方的结算;

(5)负责现场违章作业人员的处罚。

负责土石方工程量的结算工作。

(1)负责土石方开挖过程中的重大危险源的过程监控;

(2)负责土石方违章作业人员的处罚;

(3)负责土石方开挖过程中的警示标识牌的制作;

(4)负责土石方运输过程中的危险源监督管理。

(1)负责轴线桩、控制住桩、标高等的测量工作;

(2)负责轴线、标高的报验;

(3)负责基坑验槽、基坑开挖过程中的质量问题。

6程序

土石方开挖应根据岩石的类别、风化程度和节理发育程度等确定开挖方式。对软地质岩石和强风化岩石,可以采用机械开挖或人工开挖(普通开挖);对于坚硬岩石采用破碎锤开挖;对开挖区周边有防震要求的重要结构或设施的地区进行开挖,宜采用机械和人工开挖(普通开挖)或人工开挖。

6.1.1作业前的准备工作

在组织实施土方开挖之前,作业单位必须编制施工方案或专项方案,方案中要求包括以下几条内容:

(1)待开挖区域的基本技术参数。

(2)开挖手段(人工挖掘或机械开挖或两者结合)。

(3)开挖作业过程中应遵守的基本要求和特殊安全要求。

(4)对作业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事件隐患、对附近的建(构)筑物或设施的影响进行分析,提出应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措施。

一般土石方开挖专项方案报监理单位审批备案,深基坑开挖作业的专项技术方案组织专家论证,监理单位、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等上游单位参加。

所有人工挖掘作业应遵循下列程序:

(1)人工开挖时,承包商应指派相应数量、合格的安全监护人员进行现场监护与管理,作业人员必须服从检查与管理。

(2)作业时,作业人员之间要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一般大于2.5米),并在挖机的影响范围之外。作业人员除了正确佩戴和使用基本个人劳保用品外,在进入积水、渗水基坑、构槽(满足安全作业条件的前提下)作业时,必须穿绝缘橡胶防雨鞋,以防止机电设备的电源线路漏电造成人员触电伤害。

(3)根据基础形式和土质状况及现场出土等条件,合理确定开挖顺序,然后再分段分层平均下挖。一般粘性土可自上而下分层开挖,每层深度以mm为宜,从开挖端部逆向倒退按踏步型挖掘;碎石类土先用镐翻松,正向挖掘出土,每层深度视翻土厚度而定。

(4)开挖的基坑、沟槽必须设置金属制品(定制化钢梯或者钢管搭设)的人员上下爬梯,爬梯数量可根据作业人数、开挖区域的深度和面积要求设置,但不得少于两个,以满足人员正常上下和应急逃生需要。

(5)开挖作业过程中,基坑、沟槽必须不断调整坡度,必要时采取支护措施,防止出现因土方坍塌对挖掘作业人员造成的伤害。不得在坑(沟)壁的支撑上设置吊装工具。

(6)施工中发现不明物体或工程构件时,应立即停止施工作业并及时上报项目分部,待查明情况、采取必要措施后方可继续施工。

6.1.2.2机械开挖

所有使用施工机械、大型设备进行挖掘的作业应遵循以下程序:

(1)施工机械、大型设备开挖时,承包商除了指派合格的安全监护人员外,还应指派指挥人员,对机械设备的操作予以正确指导,不得随意扩大开挖范围,当触及到地下敷设物或不明物体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并及时报告现场施工负责人,在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后继续使用机械进行开挖时(留下记录),应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其在周围进行扰动开挖造成损坏。

(2)采用机械开挖大型基坑(槽)时,应从上而下分层分段,按照坡度线向下开挖,严禁在高度超过3m或在不稳定土体之下作业,但每层的中心地段应比两边稍高一些,以防积水。

(3)操作人员应每天对机械/设备进行检查,并记录其安全状况,记录应保存或附在机械、设备上。

(4)多台机械/大型设备开挖时,彼此间距应大于10米,严禁先挖坡角的危险作业。

(5)当挖掘作业离已知地下设施1米范围内时应停止机械、大型设备的工作,在这种情况下,应使用手动工具进行人工挖掘直到掩埋部件被识别。

(6)挖掘机回转半径的周围设置防护栏杆或警示标识,除指定现场专业人员或施工技术人员外,不允许任何人进入机械、设备的作业区域。

(7)土石方施工机械的使用,应遵守《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

6.1.2.3土方开挖过程中的安全技术要求

(1)土石方开挖,应防止附近邻近建(构)筑物、道路、管道等设施的下沉或变形。当挖掘深度超过现有建(构)筑物的基础时,应分段进行,每次挖掘长度不得超过2米。

(2)土方开挖后,应视土质情况采取放坡(斜坡、台阶式坡)或全部、局部加设支撑、护壁桩等方式,放坡的坡度要符合要求,基坑支护要符合《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具体的要求,保证开挖边坡的稳固和作业人员的安全。

(3)挖掘土石方不得采用挖空底角和掏洞的方法。

(4)对于深度小于1.5米的基坑、沟槽,如果地质条件允许,可不放坡;深度大于1.5米的基坑、沟槽必须在开挖中采取放坡或支护等措施。

(5)对于深度大于1.5米的沟槽,在开挖过程中必须沿沟壁每隔30米设置一扶手爬梯,以便施工作业和检查人员安全上下;对于深度大于1.5米的基坑,在开挖过程中必须沿坑壁设置至少2架带扶手爬梯。所有爬梯顶部必须与地面牢固固定,所设爬梯的出入口处均应有明显标识,不得使用竹制、木制爬梯。

(6)对于深度大于1.5米的沟槽,在沟槽开挖后,必须每隔50米设置一处过沟通道(钢制或50mm厚的木制品),通道宽度不得小于50cm,高的砖砌体、上部设置1.2m高的护栏踢脚板,且跳板与地面必须牢固固定。对于宽度较大的沟槽,在设置跨沟通道时,应根据结构需要考虑下部支撑。

(7)开挖的基坑、沟槽内还必须设置排水渠,对坑、沟、槽内的积水、渗水应采取抽水、排水或降水安全措施,并保证排水机电设备的用电安全。

(8)土方开挖深度超过1米的基坑、沟槽,周边应设置红白相间的护栏。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夜间必须设置警示灯,以防止人员、车辆误入其内。

(9)开挖的土石方不允许堆放在施工区域内,运至指定地点堆放;如果土方必须堆放在施工区域,必须集中、有序堆放,堆放在沟槽或基坑的堆土坡脚、材料与基坑、沟槽边距离不得小于2米须在护栏之外,不得妨碍人员的上下通行,堆积高度不得超过1.5米,多余土方和建筑垃圾必须于当日清理出施工现场。

(10)在重夯、强夯作业的影响区域,不得同时进行深度大于1米的坑、沟挖掘作业。

6.2土石方开挖施工安全管理

土石方开挖人员应按规定着装并佩戴合适的劳动防护用品,开挖前应检查工具、现场支撑是否牢固、完好,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土石方开挖施工现场应根据需要设置护栏、盖板和警告标志,夜间应悬挂警示灯。

土石方开挖临近地下隐蔽设施时,应使用适当工具轻轻挖掘,禁止使用铁棒、抓斗等机械工具,避免损坏地下隐蔽设施。

挖运土石方时应注意保护定位标准桩、轴线引桩、标准水准点,并定期复测检查定位桩和水准基点是否完好,对运输线路进行规划。

在土方开挖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立即停止开挖,妥善加以保护,报告项目负责人及上游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继续进行开挖:

(1)需要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的场地;

(2)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信等公共设施的;

(3)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4)有不能辨认的物品时。

在土方开挖过程中,出现滑坡、塌方或其他险情时,应做到:

(1)立即停止开挖;

(2)先撤出开挖施工人员及设备;

(3)挂出明显标志的警告牌,夜间设警示灯;

(4)划出警戒区,设置警戒人员,日夜值勤;

(5)安全等有关部门,共同对险情进行调查处理。

7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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